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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論 | 消除新冠陽性康復者歧視,法律和科普要“雙管齊下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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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新冠陽性康復者遭遇就業(yè)和返鄉(xiāng)歧視。消除該難題,除了從道德與法律上制約,還需加強科普宣傳,讓相關靠譜科學知識深入人心。

撰文/羅中云(本報評論員)

編輯/吉菁菁 新媒體編輯/呂冰心

“進過方艙的不要、陽過的不要?!苯眨恍┑胤角舐氄咴庥龅接萌似髽I(yè)以如此理由“拒絕”對其雇傭。更有甚者,有些新冠陽性者康復后回單位上班,卻驚聞已被解除勞動合同。實際上,此類歧視還不止在就業(yè)方面,此前有媒體報道,有新冠患者康復后想回社區(qū)或鄉(xiāng)村,屢屢遭拒之外,更受到威脅和惡毒的人身攻擊。

這些歧視當然不可取,有些甚至是違法行為。我國頒布的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(guī)定: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、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。若違反,歧視治愈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的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同樣,對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就業(yè),也有《就業(yè)促進法》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招錄人員,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。

對于新冠陽性康復者的就業(yè)問題,人社部曾專門下發(fā)通知,明確對于新冠肺炎患者、疑似病人、密切接觸者,企業(yè)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一些地方總工會還發(fā)布提示,對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,用人單位不能以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。

某些單位招聘時,會翻看求職者過往的核酸記錄,一旦發(fā)現陽性就“一票否決”。在這方面,我國法律有明確規(guī)定,202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,規(guī)定了生物識別、宗教信仰、特定身份、醫(yī)療健康、金融賬戶、行蹤軌跡等信息,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。由此可見,個人病史、傳染病史等也屬于敏感個人信息的范疇。專家表示,如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用人單位應當避免收集和處理傳染病史等敏感個人信息。

對于新冠陽性康復者的歧視產生的后果其實是很嚴重的。一方面可能讓康復者本人出現“社會性死亡”,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,產生“病恥感”,甚至引發(fā)一些社會極端事件,不利于社會穩(wěn)定;另一方面,出于自我保護本能或一些實際的利害考慮,有些陽性康復者可能會在官方做疫情調查時選擇謊報、瞞報,不利于疫情整體的防控。

還有不少新冠感染者之所以受感染,是因為主動參與了高危防疫工作。如果這些感染者康復后受到歧視,那么以后當面對危難時,誰還會主動站出來呢? 這與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初衷顯然是相悖的。

新冠陽性康復者為什么易受歧視?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人們對于新冠病毒科學認知的不足。在很多人觀念里,新冠陽性了,就算是康復也仍然有再傳染的可能。除了這些,不少單位或個人還有很多現實考慮。比如有些地方疫情防控“一刀切”,唯結果論,“一人陽性,全廠停工”。企業(yè)要規(guī)避風險,就可能在招聘時采取較為極端的“預防措施”。對個人而言,如果接觸的新冠康復者復陽,自己則可能作為密接人員需要隔離。一些社區(qū)村鎮(zhèn)不愿康復者回來,也有降低疫情防控風險的考慮。

想從根本上消除這類歧視,除了要從道德上批評譴責,正確引導輿論,更需加強法律監(jiān)管,保障新冠陽性康復者平等就業(yè)的權利。除此之外,還需要加強科普宣傳,讓相關科普及防護措施深入人心。已有研究表明,新冠患者治愈出院、無癥狀感染者解除醫(yī)學觀察后,體內已產生相應抗體,目前還沒觀察到造成傳播的案例。即便是少量康復者復陽,也沒有傳染性。當然,也要從企業(yè)、單位及地區(qū)疫情防控的實際顧慮著眼,推動疫情防控措施的精準化、專業(yè)化,拒絕“一刀切”。對于陽性者,可在做流調時進一步精確分析產生陽性的緣由、程度,再根據實際情況對病例所在單位、地區(qū)、密切接觸者分類施策,最大限度地減少招聘單位、社區(qū)村鎮(zhèn)及普通公眾等的顧慮。

出品:科普中央廚房

監(jiān)制:北京科技報 | 北科傳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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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論
演繹無限精彩
大學士級
消除這類歧視,除了從道德上批評譴責,正確引導輿論,更需加強法律監(jiān)管,保障新冠陽性康復者平等就業(yè)的權利。
2022-07-12
胡天星
庶吉士級
點贊點贊點贊
2022-07-13
龍老師LONG
學士級
消除新冠陽性康復者歧視
2022-07-13